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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科学与证据调查——第七届法庭科学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一)
2024年6月15日,第七届法庭科学发展国际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隆重召开。会议围绕“认知法庭科学与智慧司法”这一主题设置了“认知科学与证据调查”、“司法裁量与证据采信”、“司法鉴定拓展性视野:参与、回应和联系”以及“AI时代的电子证据”等四个专题单元,为法庭科学领域的前沿问题提供新颖独到的研究视角。
研讨会第一单元“认知科学与证据调查”在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的主持下展开,韩国国立警察大学崔真革教授、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Scott Warren、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讲师刘聪、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大学博士研究生Leda Tortora等四位专家就数字取证、电子证据开示、数据主权、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学精准鉴定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等前沿议题发表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持第一单元
一、崔真革:数字取证与电子证据开示的互动与挑战
韩国国立警察大学崔真革教授在《数字取证与电子证据开示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主题演讲中探讨了数字取证(Digital Forensics)和电子证据开示(e-Discovery)在现代法律和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
韩国国立警察大学崔真革教授做专题发言
数字取证是指使用科学方法来保存、收集、验证、识别、分析、解释、记录和展示电子存储信息(ESI)的手段,其过程包括准备、识别、保存、收集、检查、分析和展示,目标通常是发现被删除的文件、重建时间线以及分析操作系统和元数据。随着数字设备的普及,数字取证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在调查网络犯罪、毒品交易、儿童色情等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子证据开示是一种数字调查形式,旨在找到电子邮件、商业通信和其他数据中的证据以供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使用,其过程包括信息治理、识别、保存、收集、处理、审查、分析、生产和展示。相较于技术性较强、多用于刑事调查的数字取证,电子证据开示则更多用于民事诉讼,关注数据的收集和审核。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成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200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修订,将电子存储信息纳入调查范围,标志着电子证据开示的诞生。Zubulake v. UBS Warburg LLC案的判决也为电子证据开示奠定了基础,明确了保存电子证据的责任主体、需要保存到什么程度以及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之后,电子证据开示在数字调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在普通刑事诉讼中得到应用。随着电子存储信息的广泛应用,信息的处理、披露和审查也遇到了新的问题。第一,处理大量数字证据需要时间、资源和专业知识,并且这一过程可视化程度不高、法律规制不够完善,可能会导致证据可靠性的争议。此外,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拘留的被告无法直接接触电子证据,辩护难度将进一步增加。第二,电子证据开示还涉及重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如隐私保护和证据的可接受性等等。第三,电子证据开示工具的使用也为辩护律师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先行掌握工具的使用方法,才能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质疑。
总而言之,数字取证与电子证据开示这两种内涵不同但功能互补的调查手段,在现代法律和刑事调查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将二者结合使用可以最大化地提高司法效率,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二、Scott Warren:数据主权与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框架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数据主权成为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关注的焦点。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Scott Warren律师在《数据主权:如何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的主题演讲中详细探讨了数据隐私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框架,并进行了亚太地区的数据主权现状分析。
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cott Warren律师做专题发言
首先,他强调了数据隐私的重要性,讨论了不同类型的受限数据,如国家机密、关键基础设施数据、部门数据、大量数据和敏感个人数据。其次,他介绍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数据隐私法律以及中国的国家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并通过多个跨境数据案例说明这些法律对跨境调查和争议解决的影响。他指出,不同国家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数据出口机制和人工智能法规各不相同,因此网络数据泄露事件的应对十分复杂。
通过这些探讨,Scott Warren律师强调,在全球数据流动和合规建设方面我们仍面临许多挑战,在制定跨境数据管理策略时应当考虑各国的法律和文化差异。他的发言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在数据管理和合规建设方面为跨国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三、刘聪: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学精准鉴定的新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讲师刘聪发表了题为《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学精准鉴定探索》的主题演讲,详细探讨了在法医学和精神病学领域通过先进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实现精准鉴定的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讲师刘聪做专题发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鉴定方法逐渐被更为精确和高效的手段所取代。在法医学和精神病学的交叉领域,精准鉴定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评估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处理性侵案件均具有关键作用。精准鉴定的主要方法包括分析化学方法、神经心理学评估和三维测量技术。具体来说,分析化学方法是通过检测生物样本中的药物残留或其他化学成分,为精神疾病的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力证据。神经心理学评估借助改良后的经典神经心理学评估量表,有效鉴别认知障碍的伪装行为。三维测量技术则是应用于颅脑外伤后伤残程度的评估,通过精确的三维成像技术,详细分析损伤部位和程度,为法医学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精准鉴定也面临着诸如快速精准诊断困难、鉴定材料取证滞后、被鉴定人不配合甚至有诈病行为等挑战。解决措施包括:第一,改良神经心理学评估,通过改进和验证评估方法,更准确地识别伪装行为;第二,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通过快速提取和检测精神障碍生物标志物,为精神疾病的诊断提供客观依据;第三,多技术综合应用,结合分析化学、神经心理学评估和三维测量技术等多种手段,形成综合性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总而言之,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学的精准鉴定在现代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技术的发展,鉴定方法逐渐向着更高效、更精确的方向发展。同时,面对鉴定过程中的各种挑战,我们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方法,努力克服既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四、Leda Tortora:人工智能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双重角色
近年来,AI(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显著增加,其在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和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大学博士研究生Leda Tortora在《从歧视到生成:人工智能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演变角色》的主题演讲中详细探讨了AI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重点介绍了区分性AI和生成性AI的不同作用及其潜在的伦理挑战。
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大学博士研究生Leda Tortora做专题发言
区分性AI是一类旨在通过学习数据集中不同类别之间的决策边界来区分数据实例的算法,主要用于监督机器学习任务,如预测、分类和回归。在司法精神病学中,区分性AI被广泛应用于风险评估。这些模型通过分析临床评估、患者历史、人口因素和临床笔记等多种数据,将个体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从而可以预测一般暴力和性犯罪再犯的风险、预测未来犯罪行为以及评估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环境中的暴力和侵略风险等。此外,这些模型还可以结合来自运动传感器和电子健康记录的生理指标,提供个性化的风险评估。
生成性AI是利用机器深度学习技术生成类人内容(如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的人工智能子领域。这些模型通过学习输入数据的规律和模式,生成与原始训练数据具有相似性的新的数据实例。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生成性AI可用于多模态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的高级行为分析、个性化治疗设计和决策支持系统。此外,生成性AI还可用于数据增强,即通过生成患者档案来提供补充数据,以扩展预测模型的训练数据集,从而应对数据不足或不平衡的挑战。
区分性和生成性AI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可能引发许多伦理问题。第一,基于偏见和歧视的AI可能连带导致司法的不公和歧视;第二,使用门槛较高,数据缺乏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这可能导致使用者责任感的缺失;第三,可能引发数据泄露和未经授权的数据共享,侵犯他人隐私;第四,生成性AI的广泛可用性和易用性可能导致使用者过度依赖其输出,从而增加传播错误信息和深化偏见的风险;第五,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可能对司法系统的证据处理带来巨大挑战。
总之,Leda Tortora的研究强调了人工智能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它可以显著提升风险评估和个性化治疗的精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伦理和法律挑战,需要社会在技术进步和伦理规制之间找到平衡点。相信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促进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的持续发展。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级总监刘勇和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台治强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深入讨论。他们指出,目前大数据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一次性掌握成千上万条案例线索,从而大大提升打击犯罪的效率和精准度。这种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能够帮助执法部门更快速地破案,更全面地理解犯罪模式和趋势,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助力。另一方面,数据伪造和滥用也对公民个人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伪造的数据不仅可能误导司法机关,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被恶意用于进行身份盗窃、金融欺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级总监刘勇进行与谈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台治强教授进行与谈
因此,如何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应对数据伪造和滥用的问题,就成为了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两位专家强调,需要从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共同努力,制定严格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对数据源的验证和监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提升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道德教育,促进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努力在保护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单元发言环节的最后,何家弘教授总结了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强调了认知科学和证据调查在现代法律中的关键作用。与会嘉宾表示,通过此次研讨会,他们对数字取证、数据主权、精准鉴定和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期待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这些领域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