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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拓展性视野——第七届法庭科学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三)
2024年6月15日,第七届法庭科学发展国际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隆重召开。会议围绕“认知法庭科学与智慧司法”这一主题设置了“认知科学与证据调查”、“司法裁量与证据采信”、“司法鉴定拓展性视野:参与、回应和联系”以及“AI时代的电子证据”等四个专题单元,为法庭科学领域的前沿问题提供新颖独到的研究视角。
研讨会第三单元“司法鉴定拓展性视野:参与、回应和联系”在韩国国立警察大学崔真革教授的主持下展开,罗马第一大学临床心理学Paolo Roma副教授、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Aniello Maiese副教授、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葡萄牙米尼奥大学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副教授四位专家就青少年犯罪心理病理学鉴定、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及其挑战、现代解剖技术的创新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等前沿议题发表精彩演讲。
韩国国立警察大学崔真革教授主持第三单元
一、Paolo Roma:青少年犯罪心理病理学鉴定的理论框架和评估工具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近年来,意大利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发展引起了广泛关注。罗马第一大学临床心理学Paolo Roma副教授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青少年犯罪心理病理学鉴定的理论框架和评估工具》的主题演讲中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病理学鉴定的理论框架和评估工具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的应用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罗马第一大学临床心理学Paolo Roma副教授做专题发言
意大利青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始于1988年的总统令448号,该法律确立了审理青少年被告的规定,随后1989年通过的第272号立法法令进一步实施了这些规定。2013年的146号法令和2014年的10号法令则分别针对监狱囚犯和青少年囚犯的基本权利保护采取了措施。Roma副教授的研究强调了青少年犯罪处理中的几个基本心理学原则,包括教育目的和最低侵害性原则,旨在尽量减少对青少年的伤害,强调对行为负责任而非受惩罚。这与意大利刑法第220条的立法精神相契合,即若不属于法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则不应通过鉴定来确定犯罪倾向。
意大利刑法第98条规定,14至18岁的青少年在具有责任能力时应承担责任。青少年的行为理解和控制能力是评估责任能力的关键,其中行为理解能力主要是指理解行为意义、社会和法律价值以及行为后果的能力。此外,还需要进行人格评估以确定其责任能力和责任程度,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和环境条件及资源。与成人相比,青少年的责任能力评估更加复杂,需要评估其人格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而不仅仅是病态状况。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有助于法官对犯罪行为的背景和动机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判决提供依据。
青少年的责任能力也与其成熟度相关。成熟度通常分为生物、认知、情感和社会四种类型,任何类型的不足都可能影响青少年的整体成熟度。在评估青少年的成熟度时,法官既可以直接评估,也可以参考神经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专业意见。然而,成熟度评估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包括缺乏确定的指标和可能产生解释性偏差等。
通过详细案例分析,Roma副教授展示了在司法程序中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估的重要性,这不仅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判决,也有助于青少年理解其行为并帮助他们重返社会。这些研究为今后青少年犯罪心理病理学鉴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二、Aniello Maiese: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及其挑战
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确定病变的产生阶段以及估算病变的持续时间方面。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Aniello Maiese副教授在《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病变活性诊断中的作用》的主题演讲中介绍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价值及其面临的挑战。
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Aniello Maiese副教授做专题发言
在法医学中,确定病变是生前、临死时还是死后形成的,对病理学家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或共识来解决这一问题。免疫组织化学可以通过检测特定的生物标志物,如细胞因子和炎症介质,来确定病变的活性和持续时间。例如,在病变的早期阶段,中性粒细胞(CD15+)、淋巴细胞(CD3+、CD4+/CD8+)、巨噬细胞(CD68+)等炎症细胞的存在可以作为病变活性的标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标志物的表达会发生变化,从而帮助推断病变的持续时间。皮肤病变如擦伤、瘀伤、裂伤和切伤等,均可通过免疫组织化学技术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为生前发生。通过检测如VEGF、TGF-β等生长因子和细胞因子的表达,可以进一步了解病变的修复和愈合过程。分子生物学方法,如mRNA和miRNA的检测,也在病变诊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定miRNA的表达模式可以反映早期炎症反应,并在病变存活时间短的情况下帮助区分生前和死后病变。
例如,心肌梗死是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死亡原因之一,通过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如检测纤维连接蛋白、纤维蛋白原、C5b-9等早期标志物,可以在病变肉眼可见或常规组织学识别之前检测到心肌梗死。在分子生物学上,miRNA如miR-1、miR-499和miR-208的表达变化也有助于心肌梗死的早期诊断。此外,创伤性脑损伤(TBI)的诊断也是法医学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检测GFAP、TNF-α和CD68等免疫组织化学标志物,以及FOX3a和S100B等新兴标志物,可以评估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和患者预期存活时间。此外,miRNA如miR-320c、miR-92a和miR-30的表达也提供了有价值的诊断信息。
Aniello Maiese副教授的研究表明,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具有重要价值。尽管还面临着操作依赖性和缺乏国际标准等挑战,这些技术也已经通过提供详细的生物标志物和基因表达信息,显著提高了病变活性的诊断准确性和可靠性。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标准化的推进,未来这些方法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三、Raffaele La Russa:现代解剖技术的创新应用
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在《现代解剖技术的创新》的主题演讲中深入探讨了现代解剖新技术的应用及其对法医学的影响。
罗马第一大学法医病理学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做专题发言
法医学解剖不仅仅是技术操作,更是为了明确案件事实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法医在选择解剖技术时,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历史和情况,尤其是外部尸检结果,以选择最合适的解剖方法。对于新生儿的解剖,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介绍了“蛋壳”剖开法,这种方法通过移除关键解剖结构(如Botalo导管、眼球和视神经等)来进行系统分析。此外,他还介绍了不同的脊髓移除方法,包括前部和后部两种方式,以确保全面的脊髓评估。对于成人解剖,目前也有俯卧位颅骨切开术、颈部解剖及“面具”法等多种技术创新。这些技术有助于详细分析复杂的解剖结构,如颈部肌群和神经血管束,从而揭示潜在的致命伤害和病变。
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还提到,对于呼吸道、心脏、肺部、消化道、胆道和泌尿道等部位,利用特殊的组织块解剖技术进行系统性解剖能够保持解剖部位的完整性,便于系统分析和病理评估。例如,呼吸道和消化道块状解剖技术可以详细评估从口腔到十二指肠Treitz韧带的所有结构,帮助识别内部病变和解剖异常;心脏的详细解剖包括四个心腔、主要血管和神经束的检查,以确定心脏病变的具体位置和性质;在评估胸腔病变和肺动脉栓塞时,通过细致的解剖和病理检查,可以确定肺栓塞的来源和深静脉血栓的部位。
在总结中,Raffaele La Russa副教授指出,现代解剖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法医学的诊断精度,还为医疗责任的确定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关键证据。通过准确的解剖和病理分析,可以重建案件的事实,为法医判定提供科学依据。这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增强了我们对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也推动了法医学的发展。
四、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葡萄牙米尼奥大学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副教授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车辆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主题演讲中深入探讨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驾驶车辆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
葡萄牙米尼奥大学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副教授做专题发言
该研究主要关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时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法律上的处理方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计算机科学分支,通过开发算法,使软件代理能够接收外部刺激数据,并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解决问题。这与传统编程不同,后者依赖于预先设定的代码,而人工智能允许机器通过自我学习来获得解决方案。自动驾驶汽车利用传感器、GPS和摄像头等设备实现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自动行驶,目前技术大致处于三级水平,即车辆能够监控路况并在必要时要求驾驶员接管。
在讨论因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损害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传统民法中的责任一般是基于过错原则,即责任主体必须存在过错。然而,在人工智能导致的损害中,通常不存在明确的过错责任主体,如驾驶员、用户、所有者、生产者或程序员,因此,适用严格责任是解决此问题的一种方法。严格责任意味着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主体都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然而,在民法中,严格责任的适用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关于是否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的问题,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副教授认为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法律人格不合适,因为这些系统并不具备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相反,应该将责任归于车辆的生产者、所有者或程序员,并通过保险或基金等方式提供经济保障。葡萄牙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根据葡萄牙民法第503条,任何对车辆有实际控制权并为自身利益使用车辆的人,必须对因车辆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该条款要求责任主体具备三个条件:对车辆有实际控制权、为自身利益使用车辆以及因车辆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对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编程缺陷等应承担责任,但可以通过证明产品在投入市场时不存在缺陷来免除责任。
Eva Sónia Moreira da Silva副教授的研究表明,现行法律制度需要调整,以适应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汽车中的应用。虽然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法律人格并不合适,但应通过严格责任制度,明确生产者、所有者和程序员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例如,欧洲新技术责任专家组建议,对于具备自我学习能力的产品,有必要将严格责任扩展到包括人工智能自我学习带来的不可预知的发展风险,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未来的法律修订应进一步明确和扩展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应对快速发展的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随后,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所长、主任法医师何方刚,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院长李莉教授,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秦冠英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与谈。他们表示法医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证据分析对于案件的推进和解决至关重要,本单元的研讨内容为如何更好地开展法医工作提供了解决思路。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所长、主任法医师何方刚进行与谈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院长李莉教授进行与谈
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秦冠英教授进行与谈
在本单元的研讨中,发言人们不仅分享了各自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还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和建议。在本单元环节的最后,崔真革教授总结了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强调了司法鉴定在现代社会中应当具有拓展性视野,通过探讨各领域的理论、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参与、回应和联系,未来学界应当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